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原则上区别。一般原告都是根据他认为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给被告排序。从被告角度讲不是原则问题,没必要纠结这个排序。在民事诉讼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什么不一样的。所谓“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按照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划分的,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往往在起诉书中列为第一被告人,而将责任相对较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列为第二被告人。一般来说,在量刑时第一被告人比第二被告人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