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需要依法进行保管至少10年,不得随意销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注销后,其账簿凭证及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待保存期满后方能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