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代理权是能够依据代理权进行代理,并且该行为的效力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该要亲自行使,并且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 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