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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二者可兼得
释义
    刘某因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单位协商,一直未能解决。日前,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刘某终于拿到了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008年11月19日,刘某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8195.4元。2009年2月,因伤情加重又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0665.5元。因肇事方经济困难,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无力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赔偿金,致使刘某的医疗费未能及时解决,给其生活造成困难。后刘某多次找单位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称,对刘某遭受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承担,是肇事方造成刘某的伤害,不能由单位承担。
    仲裁委认为,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事故赔偿则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肇事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更应支付刘某工伤待遇。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
    一、犯罪预备受刑事处罚吗?
    犯罪预备可能要受刑事处罚。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案例】打工仔刘某、曾某、于某三人曾是工友,由于经济拮据,曾某便向刘某、于某提议:按摩店的服务员比较有钱,抢劫是“发财”的机会。去年11月起,三人先后多次来到烟台市几家按摩店欲实施抢劫,但都因害怕而放弃。12月初,三人来到威海,先后准备了尖刀、手套、蒙面头套等作案工具,预谋对某夜总会服务员实施抢劫,却因抢劫对象未出现而放弃。而后,三人驾车向南行驶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于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抢劫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考虑三被告人主观恶意较深,危险性较大,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防止真正走上犯罪道路,遂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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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3: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