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简要描述一下服刑犯监外执行的程序,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的监外执行程序,包括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监狱对罪犯出监前的登记和监督改造、罪犯在监狱期间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申请程序、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的收监或释放手续,以及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罪犯的转监管理等。 法律分析 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二、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结语 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严格规定,包括检察院的意见、监狱的监督改造、公安机关的通知和释放手续等。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公安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