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询问聋哑人证人的方式: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如果需要讯问聋、哑证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并且在讯问结束后,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当向他宣读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