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人员进哈尔滨规定 |
释义 | 一、主动报备行程。近期所有外地市抵(返)哈人员,抵返前2天需向所在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如临时返程尽早提前报备),抵哈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按照防疫政策要求,根据抵(返)哈人员风险大小和类别,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开展后续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 二、非必要不前往涉疫地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如必须前往,务必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报备,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哈后主动报备,接受相应的管控措施。 三、及时核酸检测。所有外地市抵(返)哈人员应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卡口进行免费核酸采样检测,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在交通枢纽处进行现场采样的,也须在抵哈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倡导所有外地市抵(返)哈人员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卡口等地进行核酸检测后,24小时后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四、及时接种新冠疫苗。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前提下,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市民朋友尽早尽快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完成全程、加强免疫接种,尽快建立全民免疫屏障。 五、做好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朋友处于室内、室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应正确佩戴口罩,全程做好手卫生。坚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吃熟食、用公筷、常清洁等良好卫生习惯。 六、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抵(返)哈人员主动报备行程和健康信息、开展核酸检测、做好个人防护,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是维护个人健康、家人健康以及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请所有抵(返)哈人员积极配合我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对因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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