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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证据收集技巧
释义
    

法律主观:
    


    收集 证据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 律师 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综上所述,公安局对有组织的犯罪案件 立案 ,收集证据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刑事犯罪 的证据在 刑诉法 中有明确规定,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 证言,嫌疑人供述等。对组织团伙犯罪分子关押的时候要注意单独关押,防止其串供,确保证据客观真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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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