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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旁听注意事项有哪些
释义
    1、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
    2、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3、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4、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5、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在法庭秩序的行为。
    6、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在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7、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可向主管部门提出。
    8、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刑诉法鉴定人旁听是否属于强制的?
    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
    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的审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客观公正认知鉴定意见,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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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