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与回应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与回应程序是指在收到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部门进行的一系列程序。首先,政府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的合法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会对申请的信息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在此过程中,政府可能会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最后,政府部门会向申请人回应,告知是否同意公开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文件或数据。这一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的透明与责任。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与回应程序,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能够当场回复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此外,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与回应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的透明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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