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贷款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1、计划性原则 贷款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银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在规定的额度内,按政策、合同和市场供求,区别企业、行业、产品择优发放贷款。 2、保证性原则 贷款必须与物资运动相结合。银行贷款要有适用、适销、适量的物资或财产作保证,使贷款所形成的货币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保持平衡。 3、偿还性原则。 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银行贷款应根据商品生产和流转的正常周期确定期限,到期归还;借款人还要承担使用资金的经济责任,银行应根据贷款用途、期限分别计算利息。 一、商业贷款的办理程序 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的同时交付30%购房款; 2、将有关资料交律师事务所审查; 3、银行收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核同意后,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4、根据有关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保险、合同公证手续,并发放贷款。 5、借款人采用等额偿还法办理还款。对未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一次偿还,提前还款当期仍计收利息。不收取违约金。 二、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及在北京常驻的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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