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人的权利包括:获得报酬、经委托人同意处分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在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等。 法律分析 行纪人的权利分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经委托人同意,处分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委托物的权利;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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