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东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保满15年,即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工资即基本养老金。现行东莞退休工资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退休工资=基础养老金+个账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养老视同账户本息/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月数+ 100元+缴费年限津贴。 法律依据: 《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地方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以后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扩大缴费范围。 地方养老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七条 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步。 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3%,以后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单位在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同时申报地方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九条 地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中断地方养老保险关系,其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