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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发生率怎么算
释义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与总人口的比。
    发案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发案频率是一个相对指标,用于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比率,是为了比较不同部门之间职工受伤情况的衡量标准。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工伤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害,致伤或者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工伤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体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击,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为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能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
    1、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
    2、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3、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
    二、工伤赔偿的原则及其特征是什么?
    (一)工伤赔偿的原则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工伤赔偿的特征
    伤赔偿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非工伤的,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
    (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三、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认定资料有哪些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认定资料有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关系证明,例如;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7、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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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9: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