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包含内容如下: 1、对入学、通过考试、取得学位或者资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3、以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和证明。 不得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开展广告活动,不得使用教材、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公益广告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