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提交录音必须转换成文字吗 |
释义 | 不是。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必须要上交录音文字稿。 一、录音证据转文字要不要一字不差 录音证据转文字不一定要一字不差。 录音要完整不要有删节,如果实在太长可以只打重要部分,注明说话人说话时间,节选部分也要完整,例如第三到第十分钟,重点字句下面加横线即可。 录音证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威胁强迫等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事件因果、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 3、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4、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5、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 6、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7、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二、法院为什么不采纳录音证据 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的原因具体如下: 1、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证据必须要有合法性,录音证据当然也不能例外,侵犯他人隐私,是法定的排除事由,正常情况下,面对面谈话录音或者通话录音中,不要出现涉及他人隐私的话语,切记不能采取窃听手段; 2、录音证据不完整,经过了剪辑和截取,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性,不能擅自剪辑和截取,避免法官误认为己方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办案中发现,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从长录音中进行了截取,究其原因,说了为了突出重点,这是很大的一个误区; 3、类似于吵架情形,双方出现过激言语,吵架时,陈述的事实极有可能不是真实情况,如果准备收集录音证据,要尽量做到心平气和,不要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 4、原始录音删除或者原始载体损毁,用于录音的设备,要保存好,即使已经把录音拷贝了出来,也不要在原始载体上删除,证据都是看原件的,拷贝版本的实质是复制品。 三、录音能作为法庭证据,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录音的证明有效时间是永久的,但是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即使能够证明,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也会丧失胜诉权。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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