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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如下: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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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