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强迫劳动罪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问题:1、本罪所雇佣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佣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2、雇佣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四)》 第四条 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