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什么造成 |
释义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最初经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88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5、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6、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7、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8、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综上所述,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此外,还有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产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保护女职工的健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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