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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乘坐高铁的禁止事项
释义
    法律分析: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
    1、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2、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请勿携带以下器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4、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7、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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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