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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可以设置为永久吗
释义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一、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筑房产的权益。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一般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而且这的权利来源不同,而且二者的法律适用范围也不相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而且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等等。因此对于相邻权和地役权,当事人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和设立。
    三、关于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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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