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积极争取试点金融政策。近年来,国家批复了多个改革试点区域,这些改革重点区域都把争取金融试点政策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并且都取得了实质性成果。鉴于金融与经济的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可以在制定区域发展战略、争取政策资源时,力争实现金融配套改革试点措施与区域发展战略同步规划、同步获批、同步落实。在已获批的区域发展战略基础上,积极争取跨境资本流动、跨境融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等试点政策;借鉴天津、重庆等地经验,在融资租赁、离岸金融等方面争取优惠政策;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勇于先行先试,抢占发展高地;拓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加大金融领域向民资开放的力度。 二、努力增加金融要素供给。大力推进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运用,进一步整合政府融资平台功能,提升平台层级、做大体量,提高在债券市场的认可度;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项目储备库,密切银行与优质企业的对接,提高储备项目转化率;政府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偿债基金,以一定的杠杆率为本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项目提供担保、进行增信。持续完善金融业态,积极争取券商、信托、融资租赁、保险等非银金融牌照,并以此为契机组建综合性的金融企业集团,推动我市金融产业升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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