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民电收费标准 |
释义 | 山东省济南市实行阶梯电价方案。其中,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 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济南电网是位于山东电网枢纽位置的区域性电网,重要的负荷中心,电网覆盖面积约8000平方公里,拥有黄台电厂、章丘电厂、500千伏济南变电站和长清变电站4个电源点,共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159座,变电容量1180万千伏安,输电线路3584.1公里。其中,直供变电站56座,容量854.1万千伏安,输电线路1650公里,并形成了220千伏双环网。直供配电线路2894.15公里,架空线路1823.93公里,其中电缆1070.22公里,城区配网实现了“手拉手”供电。2009年,全社会用电量217.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55%。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居民家庭、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居民家庭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时段划分:峰段采暖期为8点至20点,谷段为20点至次日8点;非采暖期为8点至22点,谷段为22点至次日8点 (三)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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