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工资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1)分配职能。工资是向职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形式,职工所得的工资额也就是社会分配给职工的个人消费品的份额。 (2)保障职能。工资作为职工的主要生活来源,其首要作用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3)激励职能。工资是对职工的劳动的一种评价尺度或手段,对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鼓励作用。 (4)杠杆作用。工资是国家来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经济杠杆,对劳动力总体布局、劳动力市场、国民收入分配、产业结构变化等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 我国十分重视工资立法,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工资法规体系,对加强工资管理,保证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调劳动关系,保证劳动力合理流动,鼓励职工学习文化、钻研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调支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推动工资制度改革和促进生产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