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到什么程度该离婚 |
释义 | 婚姻具体到什么程度该离婚,这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你作为当事人自己需要去衡量和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要首先分析想要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仅是脾气、生活习惯问题或者婆媳矛盾,都不足以导致离婚。如果是对方出轨、家暴、重婚或者虐待等,那么不要迟疑,尽快离婚。如果感情出现了危机,首先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沟通去解决问题,尽量不要冲动、急于离婚。但之后如果经过深思熟虑和理性判断之后,最终确认感情已经无法挽回,那就要及时止损。再考虑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温馨提示,遇到离婚的冲动时候,建议冷静一段时间,理性对待离婚,切勿冲动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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