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者侵权行为的独立性 |
释义 | 确定销售者的诉讼地位,首先在于确定其实施的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如果销售者的侵权行为独立于其他侵权人,则销售者的诉讼地位也应当是独立的。本文所探讨的销售行为仅是典型的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者与生产者等串通一气共谋产销环节的情况。 其次,销售与生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理应各负其责。从主观过错上比较,两者具有不同的过错要求。生产者生产产品时,应当对该产品的相同和类似种群上他人已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相应了解,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义务。生产者未履行这种义务则构成侵权,《商标法》没有规定生产者免责条款。与生产者不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者的主观过错在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行为而言,生产与销售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以销售者承担为前提,反之亦然。从侵权后果的承担来看,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全部负责,而销售者仅对其过错范围内的侵权事实负责。 一、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有什么区别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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