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骨置换后属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残被由当地的劳动部门会同地市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家实施。工伤造成股骨头置换,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十级伤残的:第24)条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一、最新10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等54项标准。 二、关于工伤脊柱伤残鉴定几级? 脊柱受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可分为5到10级。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1、5级: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2、6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侧弯或后凸畸形,伴根性神经痛; 3、7级: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4、8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5、9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1~2节脊柱内固定术; 6、10级: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征者。 三、二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工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人身损害二级鉴定标准: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室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速推进伤残人社会维护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落实伤残人社会保证补贴和各项待遇。对吻合条件的贫困伤残人加入社会保证按规定授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员工按规定加入主从菽水承欢、医疗、工伤、失业、生产保证。 按规定落实伤残人相干社会保证补贴和城镇贫困伤残人民用户缴纳主从菽水承欢保证费补贴策略国策,落实贫困伤残人加入城镇居者主从医疗保证、时新农村协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伤残人加入时新农村社会菽水承欢保证村办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 对各条企业招用吻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作难员,按规定授予主从菽水承欢保证、主从医疗保证和失业保证补贴;支持吻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员工做干补充菽水承欢保证和补充医疗保证。逐步将吻合规定的伤残人康复医疗品种纳入主从医疗保证支付范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证职业康复品种。具体由各地民政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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