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