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立学校学费退费标准: 一、注册前休学者,免缴费; 二、注册后上课前退、休学者(正式开始上课日收件者适用本条),学费退还23,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全部退还; 三、上课后未逾学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历计算,以下均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23; 四、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一,未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及其余各费退还13; 五、上课后逾学期三分之二而退、休学者,所缴各费均不退还。法律依据:《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 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