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旅游时导游强迫买东西怎么维权 被导游强迫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