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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什么制度
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时间如下: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1、道路等级低。
    2、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
    3、一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
    4、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5、交通管理措施不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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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