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什么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释义 | 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的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采砂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种类和作业方式; (三)开采的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时间、开采量(包括日采量、年度总采量); (五)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式;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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