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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释义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很多小伙伴都不太好意思把财产划分拿到桌面上说,以为谈钱伤感情。但其实啊,大家把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弄明白了,说清楚了,才是能降低伤感情的可能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款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可见,《民法典》允许夫妻之间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律的规定。这种约定还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即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即使口头上有约定,那也算是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也要按法律规定来划分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国,大部分夫妻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所以了解法律上如何划分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很有必要了,本期就来讲一讲法律将哪些财产划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对于此类财产而言,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为个人所有,例如婚前的存款、婚前所购的房产等。而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仍旧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由于各类伤残补助费用等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因此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费用,也被法律划分为个人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秉持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规定,通过遗嘱继承或通过赠与合同所得的财产,按照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思处理。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宜使用的生活用品。要判断是否为专用的生活用品,我认为可以从这五个特征来判断:一是属于生活用品,二是专为个人使用,三是价值不大、不易变现,四是较强的个人特征对应性,五是脱离专用人,价值明显贬损。
    《民法典》第1063条还规定了个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很多小伙伴会问其他到底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就应该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其实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是一项立法技术,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包含在内。大家了解《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这几类即可。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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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7: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