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续签三级士官条件为被批准进入第三期(4年)服现役的二级士官,续签为三级士官军衔。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级士官的最低级别。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