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融资担保公司怎么注册 |
| 释义 | 一、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与区(县)主管部门、市金融办预沟通,申请查询发起人和拟任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 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与区(县)主管部门、市金融办预沟通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申请查询发起人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信息,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及个人信用查询报告。 公司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方案符合《暂行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试行办法》等文件要求。 二、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区(县)政府按照《暂行办法》及八个配套文件、《试行办法》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司筹建的预审意见,并将公司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 三、市金融办组织联审,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 市金融办收到区(县)政府预审意见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材料后,组织市联席单位会议成员单位召开联审会。联审通过的,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同时,市金融办约见融资性担保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出公司筹建有关工作要求。 四、公司筹建 公司应当自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批文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完成名称预核准、建立公司治理机构、落实营业场所、参加从业人员培训、办理验资手续等。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筹建工作要加强指导。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有关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按照规定不能从事的其他业务活动。 五、市金融办组织筹建验收,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司完成筹建工作后,由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向市金融办提出筹建验收申请,并提交公司申请材料。 市金融办组织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由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 六、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报备材料 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市金融办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文件和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