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依然无法完全清偿,法院的执行部门会依法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其个人名下合法财产数量,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等等。 确定债务人或者义务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如必要生活费等财产属于不可执行财产),则可以确定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进而可以认定其无能力执行偿还义务。 当然,就算法院认定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执行财产时,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继续执行。 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等有财产后随时回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