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日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