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行政复议决定 |
释义 | 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变更行政复议决定如下(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日期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中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文书或者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 第二,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文书,如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等。第三,送达的对象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处罚决定是如何的?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的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上面就是对于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的效力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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