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找哪个部门 |
释义 | 消费者在遇到自己不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那有关部门也会先核实具体的情形再来点对点地处理。 一、投诉要找哪个部门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二、消协受理的投诉 (一)消费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消协不受理的投诉 (一)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没有明确的被诉方; 1、被诉方无法查找 2、被诉方地址不详 (三)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六)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1、商品超出三包期或保质期,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 2、无购物凭证 3、消费者无法证实权益受到侵害 (七)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受理、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九)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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