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给别人吗 |
释义 | 无产权房屋一般不可以出租。对于建房手续不全、违章建房等原因使得产权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无法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对于具有合法的建房、购房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其房产证处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可以出租。 一、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那么到底如何备案呢?(一)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的文件包括:(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二)当事人应携带的有关证件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各自要求的证件是不同的:1、出租人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另外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2、承租人的有关证件: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拆迁前需要航拍吗 需要。以航拍图为准来界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集体土地上房屋在产权证的发放和管理方面并不规范,很多地方的农民在办理建房申请时手续并不完备。这个问题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地方乡、镇政府对于农民建房缺少统一有效的管理,导致乱象丛生,大量房屋并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其它产权证照,甚至有的地方整个地区都没有产权资料一方面,很多老百姓在建房时没有法律意识,不注意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证照的领取。出于拆迁时有统一界定标准的考虑,很多地方政府都规定以某年某月的航拍图作为认定房屋合法与否的分界线,航拍图之前建造的房屋视为合法,之后的则视同违章。这虽然客观上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拆迁工作的标准化和一定的公平性,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的操作方式过于武断,人为色彩过浓,不能宏观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和各种特殊因素,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是典型的以政策替代法律的于法无据的操作模式。确定一个房屋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建造时的实际状况,是否办理了建房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在拆迁方案公布之前或之后建造,是否有抢建以获取拆迁补偿的不当目的,等等,而不应简单地以某一年的航拍图作为划分界限。在实践当中,只要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在该户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并非为拆迁获利而抢建的房屋,都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 三、南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如何认定 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的商品住房;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单位分配住房等。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属单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属迁入亲友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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