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理县长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侯,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代理县长的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动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其代行县长职务。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代理县长。代理县长一职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存在。 【个人建议】 对于代理线上来说必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没有问题之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任命,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知识才行,带离现场的产生和终结始终伴随着特定的植物衔接,因此代理县长也拥有一部分实权,在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每一个人民群众都有监督权,在生活中如果碰到贪污受贿不作为的现象,一定要学会及时的检举揭发,避免产生更多损失。 【拓展资料】 “代理县长”是行为也是职务。这里应当明确,“代理县长”首先是一种临时法律代理行为。代理县长是在县上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县长代理县长职责,临时行使县长职权的一种过渡法律行为。同时,代理县长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职务。 代理县长与县长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这是由代理县长与县长职务同权同责的性质决定的。副县长代理县长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县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等价原则说明代理县长和县长一样属于职务范畴。代理县长的产生和终结始终伴随着特定的职务衔接。决定代理县长时首先需任命代理人选为副县长,可知“代理县长”是离不可副县长这一特定职务的,可谓结伴共存,自始至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