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于1949年3月5日—13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34人,中央候补委员19人;列席会议的11人,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组成的主席团主持了此次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