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手续如下: 1、家长先与转出学校沟通并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递交转入学校。 2、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供户口本、转学原因及有关证件(如父母工作调令、转业证、房产证等)。 3、转入学校向家长开据《转学受理回执》 4、转入学校与对方学校沟通并同意后,在网上学籍管理系统办理上报并审核; 5、转入学校向学生家长开据《转学办理通知单》,并告知家长与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局联系办理网上审核(同意)及调转学籍档案手续。 6、转入学校持《转学申请表》 申请转学的情形: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相关材料有: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③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房证明); ④毕业小学所属初中的同意证明; ⑤学籍证明。属工作调动者还须提供单位证明。 法律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