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已取得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等一般人才;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等受表彰人才。 法律依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