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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山垃圾分类处罚标准
释义
    处罚标准如下: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
    (二)未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的;
    (三)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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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