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部队从系统中调取其原有身份信息数据(如果是换领,则需要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修改),连同个人申请一起报给驻地县级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再制作、发放证件。也可以回家探亲时 可以用士官证乘坐交通工具,回家后补办新身份证。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