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自2021年5月24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将对电动自行车涉牌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包括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遮挡污损号牌、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法律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并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