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向抹零犯法吗 |
释义 | 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有明码标价的义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就采取“反向抹零”薅羊毛,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对这种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此,对这种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反向抹零”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投机行为,一方面是基于数额太小难以引起注意,被发现后也只是引起消费者心理不适,真正较真的人较少;另一方面,此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侵权的对象较为广泛并且涉案金额不太,发现后被处罚的风险较小,大不了“一退了之”或“道歉了之”。对于此类现象,经营者要少动点“揩油”的心思,认真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诚信服务消费者;相关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商家“反向抹零”的行为,以此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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