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程序 |
释义 |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9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强制措施 1、传唤、拘传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审 5、监视居住 6、期限 (四)侦查 1、立案 2、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5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第116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5)技术侦查措施 (6)通缉 (7)侦查终结 (8)移送起诉 (五)撤销案件 (六)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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