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律师应该如何做好辩护工作 |
释义 | 首先,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律师需要(也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和是否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律师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案件情况,但此种情形需要格外警惕,注重防范执业风险,建议由资深律师带领青年律师进行,对于青年律师建议慎重。 其次,律师可以依法行使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权利,律师在征得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的同意下,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不包括被害人一方的证人和被害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样,此项权利需要慎重行使,建议依法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 最后,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为申诉和控告。律师还应当在侦查期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实体和程序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建议先口头陈述再以书面形式提交具体意见)。侦查终结前,律师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律师意见。 一、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多长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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